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63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芜湖绿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崔世峰:
我院受理原告汪翠萍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翠萍起诉:
1、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2、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25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