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95号
钱斌: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董锦、王娟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500.00元及利息34484.91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以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20984.91元;
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