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757号
查三子:
我院受理原告黄永武诉被告查三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永武起诉: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车费278526元;2、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