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125号
夏广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起诉: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804.65元,合计本息7804.65元(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并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