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71号
王卫国:
我院受理原告管志萍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管志萍起诉:
1、判令婚生子王曦晨由原告直接抚养;
2、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97775.17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详见抚养费明细表)
3、判令被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婚生子王曦晨独立生活为止;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承办法官:吴之国 0553- 88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