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92号
陶瑞金:
我院受理原告丁光明诉吴阿平与你、周银贵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原告丁光明起诉:
准予继续对位于芜湖市湾区湾镇湾石路与世纪大道交接处 徽商城05幢1129室执行。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