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44号
张少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3、判令在原告应返还被告的购房款中扣除代偿款和部分违约金处,被告另行支付不足的违约金338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