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39号
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许家明诉你与王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家明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1与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原告货款 19440元及利息(利息以19440元为基础,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