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371号
葛继塘:
我院受理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23386.92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款项次日起以当期一年市场报价贷款利率(LPR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牌照为皖BG123V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其他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8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芮庆云 0553-881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