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4126号
周松庆、杨莲香、葛继余、葛锦翠、葛锦福: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诉被告周松庆、杨莲香、葛继余、葛锦翠、葛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桥支行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一周松庆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896.85元、利息93966.14元,合计141862.99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并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323%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杨莲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三葛继余、被告四葛锦翠、被告五葛锦福在继承葛祖清享有的本案抵押物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