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784号
芜湖高奔电器有限公司:
我院原告陈永华与被告芜湖高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高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永华工程款3570000元及利息1909950元,并自2022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陈永华对案涉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60元,由被告芜湖高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