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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无人处置?“遗产管理人”来了!
  发布时间:2022-09-26 10:40: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情简介:

201910月,申请人某银行与吴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向吴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2010月,吴某死亡,其继承人有配偶冯某、儿子冯某某、父亲吴某某、母亲袁某某。因吴某死亡后贷款断供,申请人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查封吴某名下位于湾沚区的某处房产。法院审理期间,吴某的四位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经核实,位于湾沚区某处的房产系吴某与其配偶冯某共同共有,且冯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依法指定冯某作为吴某的遗产管理人,妥善处理遗产争议。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其存在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防止其遗产被他人侵夺或者争抢,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如何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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