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39号
余姚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胡伟与被告余姚英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伟起诉: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买卖装修材料款人民币5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六郎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