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03号
汪海风、张运琴: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易来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90576.68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027.42元(以90576.6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2日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