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749号
杭文兵: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9785.42元(暂自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应实际支付至全部房款付清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