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801号
吴仁彬:
我院受理原告胡德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德照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300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止期间利息(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利息为7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