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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433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9 10:18:3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民初3433号

汤宝顺

我院受理原告芮珍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宝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珍珍借款人民币88500元、逾期利息32453元,合计120953元整,并以8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芮珍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合计2635元(已由原告芮珍珍预交),由原告芮珍珍负担101元,被告汤宝顺负担2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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