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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在校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09-22 09:08: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谁来担责呢?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311日下午,某校课间休息时间,学生A前往卫生间途径学生B班门口时,正好与从班级出来的B相撞,A跌倒在地,造成口腔牙齿受伤。事发后,A 的监护人将B及其父母、学校、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AB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校方提供的视频显示,下课时A从走廊一侧跑着前往卫生间的途中,与B相撞导致事故发生,AB均未尽到谨慎义务,因此AB的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在奔跑前往卫生间过程中,经过的老师没有制止该行为,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与原告A的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同学B的监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学A自行承担20%的责任,酌定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作为保险人的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因素,也要履行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义务,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有效利用监控等设备预判和防止校园内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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