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86号
陈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名京瓷砖经营部诉你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湾沚镇名京瓷砖经营部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204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李颖 0553-88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