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442号
洪强伟:
我院受理原告张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琴起诉: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利息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00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
承办法官:李颖 0553-88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