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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16 16:59:49 打印 字号: | |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执异43号

潘宝林

本院在执行张有梁与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6日出具(2022)皖0210执15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夏金富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半岛南区22幢301室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张先东 0553-881051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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