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253号
汪自鱼:
我院受理原告项义红与被告汪自鱼、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2022)皖0210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承担部分中“本案受理费1578元(原告实际缴纳789元),由被告汪自鱼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578元(原告实际缴纳789元),保全费731元,合计2309元由被告汪自鱼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