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12号
文春龙: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文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7299.9元;二、被告文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文春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沈军
电话: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