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执828号
娄启刚、卢昭君、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支付借款本金30296.28元并自2018年10月始按约定利率及罚息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3对欠款本息30296.28元及约定利率至2016年1月15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2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 6228401997156611769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