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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执8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5 15:16:4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2)0210812

钱作家、赵娜、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0221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于2022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3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1、2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178485.7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你2月21日,并按约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债权实现费用2000元;被执行人3对欠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60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 6228401997156438163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联系电话:18900536302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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