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34号
王永红、袁海玲: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红、袁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永红、袁海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223元及电梯使用费和维护费960元,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其欠交的物业费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永红、袁海玲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