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824号
文春喜:
我院受理原告鲍桂林诉被告文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鲍桂林起诉: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壹万壹仟元及欠货款期间的利息。二、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滕永龙 电话:0553-8813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