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沙琼: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兰、张明、张润与被执行人汪胜、沙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21执543号之四、(2020)皖0221执543号之五、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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