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30-147、149-165、167-170号
向青权,唐凯、史建华,贺景春、杨平进、吴发荣、李宜宏、孙晨东,袁九妹、罗贵,甄晓芳、钟志文,王桃香、段长伟,王瑞、李刚,魏小妹、马剑飞、马昌军、谢军、王盛尧,刘洪英,王平、李冬,赵花桃,李建福、汪非,杨景玲、管西慧,管仁华,程伟龙、陈志毅,廖爱琼、徐伟、刘士广,王君兰、邱志敏、宋学臣,宋学林、孙本强,李俊青、张乾才、吴剑伟、赵国兴,赵迎迎、徐进业、郎维林,汪云、杨雪芬,张思乔、郑建辉,林萍萍、苏福明,苏阿小、尤成全,柳爱芳、许志虎,高钰、何贤良,玉书,李琼仙、任勇,王元元、李凯,董祥娟、汤化娟,杨其军、王树彪,殷建莉、张严严,王阳: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向青权,唐凯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 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并自 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 (以所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青权、唐凯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