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5669号
吴进才、王建康:
我院受理的吕成新诉被告吴进才、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进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成新货款102500元,并给付按年利率14.8%(其中,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本金68500元、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本金34000元)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王建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88元、财产保全费1355元,合计4943元,由被告吴进才、王建康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