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953号
潘国洲:
我院受理原告陶良柱诉被告潘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良柱起诉:一、要求被告潘国洲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潘国洲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6000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月利率1.5%为标准)三、诉讼费由潘国洲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均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六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