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917号
奚木春:
我院受理董加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奚木春起诉: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芜湖市陶辛镇河桥小区三排五户的房屋(自西起),车牌号为甘L2U368;共同债务五万元;3、请求被告支付婚生女董倩倩至18周岁的抚养费12000元(1500元/月*8月)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陶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