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若以此为由勒索财物,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周某、沐某驾车时发现路旁有人疑似饮酒后驾车撞到路边护栏,遂起意以报警告发酒驾为由敲诈对方财物。后被告人张某、周某、沐某又邀集被告人卫某,四人一起返回事故现场。
四人找到受害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后,以驾车追赶、碰撞的方式逼停受害人车辆,并以报警为由要挟受害人支付一万元。因受害人拒绝付款,致敲诈未成。案发后,卫某、沐某、张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周某主动投案自首。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沐某、张某、周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对四名被告人处以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各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赋予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在稳定社会秩序,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出于索要财物为目的,以举报酒驾相威胁,勒索受害人财物,不仅与法律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初衷相悖,也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构成犯罪,教训极其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