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10民初4880号
葛继塘:
我院受理原告宋荣保、谢琴与被告葛继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继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宋荣保、谢琴借款本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葛继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宋荣保、谢琴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债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葛继塘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