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207号
华梦月:
我院受理原告骆军军与被告华梦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梦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骆军军借款本金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华梦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骆军军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8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华梦月于2022年1月8日支付给原告骆军军的利息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938元,诉讼保全费850元,合计1788元由被告华梦月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