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841号
梁小弟:
我院受理原告董仕家与被告梁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仕家起诉: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4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