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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1执122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9 16:57:5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王顺安、梅百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顺安、梅百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0221执1223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载明:1、债权人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受偿270865.78元;2、债权人芜湖共建石材有限公司受偿11934.32元;3、债权人聂斌受偿18822.3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认可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官:陶正兵

联系电话:0553-8812436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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