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979号
潘国洲: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六郎小兵调味品经营部与被告潘国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六郎小兵调味品经营部起诉: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0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六郎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