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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455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16:21:3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0210民初455号

杨占华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杨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次能耗费等合计 1432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5 元,由被告杨占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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