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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0民初313号公告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3-02 16:20:3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210民初313号

陶孝康

我院受理原告王立芳诉被告陶孝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立芳与被告陶孝康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立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0210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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