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353号
刘曙光、尹可珍:
我院受理的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诉刘曙光、尹可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曙光、尹可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次供水费、电梯费合计808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曙光、尹可珍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