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821号
镇江奥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名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5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资金损失(以欠付货款21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为12566.19)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重大事项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合并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官:刘磊
联系电话: 0553-811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