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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0民初5661号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1 16:29:2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1)0210民初5661

谢建国:

我院受理原告郭家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家文工程款105484元,并自2015年6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郭家文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被告谢建国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周玉道 0553-8810469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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