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6号
王次升:
我院受理原告沈显荣诉被告王次升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次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显荣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580元,由被告王次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