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508号
夏明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明军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夏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81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823元,两项合计4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明军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