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679号
谢支亮:
我院受理原告张昌福与被告谢支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昌福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34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