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号
侯启海:
我院受理原告陶传冰诉被告侯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侯启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陶传冰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侯启海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