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10民初333号
魏道胜、査晓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道胜、査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5852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算为1127元(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697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金保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