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10民初172号
芮世国: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城关鸿瑞汽车修理厂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芮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县城关鸿瑞汽车修理厂维修费7750元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芜湖县城关鸿瑞汽车修理厂预缴),由被告芮世国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10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