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10民初5310号
张磊:
我院受理原告肖水祖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水祖货款1070000元,并以货款10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照约定的月息1%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水祖违约金100000元;
三、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水祖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被告张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肖水祖诉讼保全担保费2199.60元
案件受理费157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98元,由被告张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10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承毅 电话:0553-8815200